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新公通。2012 6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建设局,各地,州,市,公安局,建设局、建委 为稳步推进我区建筑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精神.结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 46号,有关要求。自治区公安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 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规定 内容.各地要及时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企业等单位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规定 内容。充分认识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的的重要性.引导工程建设相关单位选用符合要求的建筑外保温材料。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二,严格执行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要求纳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的范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将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要求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确保建筑工程外保温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三 加强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管理 督促施工单位按照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材料进场见证取样复检制度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对使用不合格建筑外保温材料的工程 责令拆除.并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进行处罚、自2012年10月1日起。建筑工程中选用的建筑外保温材料.应当取得法定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建立标识制度,标明燃烧性能等级。未取得检验报告或未标识燃烧性能等级的建筑外保温材料,不得在工程中安装。使用.公安厅消防总队应建立建筑外保温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公示制度.及时公布符合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的建筑外保温材料相关信息、联系人.颜,艳,公安厅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0991.4688442,曹宝龙。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教处,0991,2825580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1级 严禁采用B2.B3级材料,第三条,非幕墙式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住宅建筑.1 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 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热塑性B1级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二,其他民用建筑,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商住楼,商业部分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住宅部分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采用A级或B1级的热固性保温材料,2、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热塑性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第四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 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热塑性B1级保温材料时 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第五条。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无机保温材料、宽度不应小于300mm.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且应与保温材料同步施工,第六条。建筑物首层或建筑物突出部分平台上的第一层严禁采用热塑性保温材料、第七条,金属饰面复合保温板、其保温材料严禁采用热塑性材料。第八条、本规定中热固性保温材料种类主要为改性聚氨酯保温板 改性酚醛保温板 热塑性保温材料种类主要为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XPS,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下发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