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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管理第三十二条。市 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从业行为的记录和上报工作。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发布,第三十三条、信用管理与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挂钩.信用等级作为水利建设招投标和单位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认定为C级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暂停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活动 处不少于3个月的停业整顿.整顿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恢复市场活动。信用等级自动恢复至B级.自停业整顿期开始、12个月内未通过整改审查的,其从业资质自动注销。第三十五条,从业单位要如实上报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资料.积极配合信用等级管理工作 凡弄虚作假,谎报,瞒报.误报信用资料的。一经查实 从业信用等级一律按B级记录 第三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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