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 提高从业人员诚信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 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水利建设市场活动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活动与结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水利专业职称证书、在固定单位注册登记,专门从事水利建设市场活动的人员,第五条.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可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AAA级、信用评价分值4000分以上,表示授信人员市场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评价分值在3001.4000分之间.表示授信人员市场诚信度高。A级。信用评价分值在2001、3000分之间,表示授信人员市场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B级。信用评价分值在1001.2000分之间,表示授信人员市场诚信度一般,C级、信用评价分值在1000分以下.表示授信人员市场诚信度差。失信。第六条.从业人员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应当以守法 自律,诚实、信用为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水利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和各类技术规程,规范.第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市.县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的记录和上报工作、第二章.信用等级申报与取得第八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实行不限时申报认定制度 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第九条.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申报前 个人基本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录入企业信息平台.首次注册的从业人员在办理注册的同时,由拟注册单位将个人基本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平台,第十条。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信息平台中的从业人员信息确认后,即可对个人信用等级进行首次认定、第十一条.从业人员的首次授信等级一般为A级。相应信用分值为2500分、如申请人可提供近5年获奖励证明材料.原件,其信用等级可依据本办法、以首次授信分值,2500分,累加奖励分值后认定,第三章 信用行为认定 处理和取消第十二条,根据,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一年内扣分达1000分的、其信用等级自动降低一级。第十三条.从业人员两年内获奖励累积加分达1000分的,信用等级可升高一级.凡符合升级条件的从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不良行为 是指从业人员在市场活动中出现、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中所列不良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辖区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报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向社会发布,第十六条,从业人员信用等级降至B级时、暂停从业 实行强制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临时从业、在临时从业一年期内,未出现、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中所列不良行为的.正式恢复从业,本人信用等级自动升至A级、第十七条,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取消其从业资格.信用等级按C级记录 1,从业人员信用等级降至B级时,拒不参加强制性培训、且继续从业的,2.在临时从业期内,再次出现,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中所列不良行为的,3 发生其他严重违规 违纪问题。被取消从业资格的。第十八条.从业人员连续12个月无水利建设业绩的.其信用等级自动取消、第四章.信用管理第十九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与市场准入和职称评审挂钩 信用等级将作为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执业续期注册的重要依据。个人在专业职务任职期间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将不予或延缓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评审.第二十条,被暂停从业或录入信用行为C级的从业人员、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水利建设管理网向社会公布.外省从业人员同时向注册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要如实填报个人信息资料 凡弄虚作假,谎报、瞒报信用记录的,一经查实,个人信用等级一律按B级记录、无故不积极配合信用管理工作的。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由宁夏水利建设管理网统一向社会公布、供查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配套使用,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