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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选派综合素质高的代表,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活动.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标准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审查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项目部管理人员履职制度。监督检查现场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督促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 应当具有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全面加强对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岩土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勘察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64 785,2012、等规范标准及住户使用特点,优化设计,确保使用功能完善、结构安全可靠。造价经济合理、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 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主动做好对现场技术服务,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应配合建设单位报图审机构重新进行审查、第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图审质量负责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范围 对涉及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重点审查,严格把关,及时督促勘察 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予以修改.排除质量安全隐患,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时,必须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消防安全等关键内容技术审查、严格涉及强制性标准的面积,功能和户型的审查、对存在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 应及时办理变更设计后的施工图审查 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负总则,履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实施责任,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有效,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在一个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在承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期间不得承担其他建设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九条,监理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监理责任。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从事监理活动.在监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期间不得承担其他监理任务。要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配备满足要求的 专业设置合理的监理人员,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监理规划、细则实施规定和程序,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要制定项目见证检验和旁站监理专项规划.加强对重要材料.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进场使用 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严格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 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落实,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 确保工程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 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负责、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市 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范规定批次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出厂检验 不得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质量验收规范。购销合同要求和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在工程上 预拌商品混凝土因检验结果不合格被退货的、应由生产厂家出具不合格处理记录、追回所有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已经使用的、必须反查主体结构质量.切实消除隐患,处理情况须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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