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精神,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工程监督检查和建设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新建。改建,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对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 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施工许可.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住宅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图审 施工、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等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质量安全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加强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及施工验收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义务.依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终身责任。鼓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住宅性能认定和绿色建筑标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