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计 第七条。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不再另设建筑节能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绿色建筑专篇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 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文本,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本地区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第十条 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 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 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 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程立项批件 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绿色技术工程方案、申请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