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计。第七条 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不再另设建筑节能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绿色建筑专篇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第八条、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文本。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 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本地区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 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第十条。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 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绿色技术工程方案。申请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