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计,第七条、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不再另设建筑节能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 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绿色建筑专篇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 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第八条,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文本。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本地区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 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第十条,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 方可使用,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 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 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绿色技术工程方案,申请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