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计、第七条。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不再另设建筑节能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绿色建筑专篇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第八条、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文本。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本地区的通风 采光等自然条件 根据节能 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 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条、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绿色技术工程方案、申请一星级 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