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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物业维修资金第六十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住宅物业结构毗连 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所有增值部分属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挪用,第六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标准市区内由房产行政部门,县 市.矿区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区内由市房产行政部门 县、市、矿区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第六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其费用从相关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更新和改造费用,二,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的,由全体业主按其占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续筹。第六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账,按户核算。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六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 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六十七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返还业主.第六十八条 发生危及居住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安全机构认定,并持认定材料直接向物业所在地县 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应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向相关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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