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四十六条,公有住房出售后。其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由原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负责售后公房的维修和管理.第四十七条.售出的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业主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共有的全体业主负责维修,养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护周期和相关标准,编制维修.养护计划,定期进行维修。养护.记入档案.并向业主公示.第四十八条,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县 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质量保修金具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破坏建筑物外貌 二。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结构,布局及既定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四 损坏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占用共用设施.设备,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六。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未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等名义的保证金.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因物业维护.公共利益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挖掘道路.场地或其他改变共用部位原貌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依法不属于业主所有权的车库和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 业主 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 车位租赁费的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 车位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十三条.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应当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经营人,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业主所有.用于经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养护的.其经营收益应当首先用于该部分的维修.养护 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车库。车位停车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停车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车位 车库经营权人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第五十五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经业主大会同意收取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同意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定期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看管责任的 可以获取适当的看管服务费.看管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 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 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七条 已经完成分户改造的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 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记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相关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已经完成分户改造住宅物业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应无偿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第五十八条、未完成分户改造的原有住宅物业的设施设备、按下列规定实施维修。养护 一。供水设施,楼地下水表井.含地下水表井,以外的部分由供水部门负责、以内的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供电设施,以资产 楼头配电箱或保险器为界,以外的部分由供电部门负责,以内的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道路,路灯.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四.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设施.由相关单位和产权单位负责。五、垃圾转运站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维修养护项目、其费用由受益业主分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前款规定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分户改造,改造后将分户计量装置和入户端口以外的产权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第五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的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建设资金可以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 养护 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