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改善村镇生产 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 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 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 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 含县级市.矿区 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 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 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 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四。安排交通 供水 排水、供电。供热 燃气 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 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 确定居住 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 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 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 供热 电讯 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 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 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 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 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 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 一。二层以上的住宅 二 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 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 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 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 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 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四、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 街道.院落绿化、美化 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 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