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 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口在2万人以下 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 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 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 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 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三,确定乡 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 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 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 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 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 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 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 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 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 体型 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 工业区 集贸市场 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 村 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 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 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 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 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 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 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 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 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 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四、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 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