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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 下同 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 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 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 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 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 安排卫生院 学校、文化站,商店 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 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 公共建筑,生产 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 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 对规划范围的交通 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 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 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 方法和步骤,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 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 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 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 件,保障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 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 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 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 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 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四。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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