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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口在2万人以下 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 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 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 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 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 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 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 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五 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 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 公共建筑 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 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 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 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 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 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 造型美观。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 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 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 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 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 普及卫生厕所,四,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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