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 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 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 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 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 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 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镇 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 电讯等基础设施 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 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 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 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 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 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 排水 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 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 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 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 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 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 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 工业区 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 功能齐全,设施配套 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 一 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 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 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 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 三、发展沼气 普及卫生厕所,四。圈养家禽家畜,五 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 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 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 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