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 村庄 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 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 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 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 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 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 可行性相统一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 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三、确定乡 镇 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五 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六 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 根据 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 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 公共建筑、生产 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 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 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 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 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 方法和步骤、五 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 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 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 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 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 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 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 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 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 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 拒不拆除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 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 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 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 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 四,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 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附着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