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 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 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 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 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 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 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 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 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 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 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 进行竖向设计 保证地面排水顺利 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七 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 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 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 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 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 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 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四.圈养家禽家畜.五 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 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 柴草 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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