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 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 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 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 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 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 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 安排交通。供水。排水 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 安排卫生院,学校 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 村镇规划标准 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 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 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 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 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 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 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 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 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 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 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 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四 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 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触犯刑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