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 适用 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 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 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 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 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 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 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 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 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 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 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 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 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 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 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 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 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 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 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 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 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 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四 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 街道、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 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 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