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 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 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 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 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 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 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 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 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 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 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 学校。文化站 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 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 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 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 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 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 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 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 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 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设施配套 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保障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 二.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 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 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 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 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 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四.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 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 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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