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 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 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 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 第五条、市 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 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 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 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 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 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 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五.安排卫生院,学校 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 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 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 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 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 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 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 一般建制镇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 设施配套 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 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 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 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 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 扩建、改建等活动 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 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 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 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 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四、圈养家禽家畜。五 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