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 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 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 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 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 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四.安排交通 供水,排水.供电 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 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 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 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 对规划范围的交通 供水。排水 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 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 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 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 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 设施配套 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 二、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 应适当补偿 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 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 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 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 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 四.圈养家禽家畜,五 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 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 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 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 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