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 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 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 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 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 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 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四。安排交通 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 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 学校 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 生产 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 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 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 供电,供热、电讯 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 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 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 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 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 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 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 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清理场地 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 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 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 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 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 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 普及卫生厕所,四、圈养家禽家畜.五 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 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