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 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 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 并做到超前性 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 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 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四、安排交通.供水 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 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 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 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 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 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 按有关程序报批 一般建制镇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 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 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 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 造型美观,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 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 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 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 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 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 拒不拆除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 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 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 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 一 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四,圈养家禽家畜。五 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 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 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