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 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 村庄,指行政村.下同 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 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 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 可行性相统一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 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 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 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 村镇规划标准 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 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 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 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 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 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 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 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 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 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 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 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 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 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 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 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四,圈养家禽家畜 五、主要街道硬化 亮化,街道 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