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 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 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 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 排水、供电 供热 燃气 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 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 分工明确 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 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 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 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 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 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 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 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 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 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 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四.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 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 构筑物 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附着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 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 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