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 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 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 安全和美观的要求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 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 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三、确定乡 镇 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 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 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 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 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 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 一般建制镇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 造型美观.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 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 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 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 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 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四 圈养家禽家畜,五 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 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 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 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附着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 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