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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 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 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 含县级市.矿区 下同 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 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 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 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 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 学校 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 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 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 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 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 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 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 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 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 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 工业区 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 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 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 造型美观 功能齐全。设施配套 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 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 二 跨度 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 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 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 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 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 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 四、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 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可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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