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 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 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 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 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 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 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二 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 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 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 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 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 确定空中线路 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 并进行综合协调,四 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 方法和步骤.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 体型 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 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 造型美观.功能齐全 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 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 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 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 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 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 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四,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 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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