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 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 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 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 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 科学性 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 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 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 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 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 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 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 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 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七 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 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 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 一、二层以上的住宅 二 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 扩建 改建等活动 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 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 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 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 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 四,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 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 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 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