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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 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 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 矿区 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 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 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 供电 供热 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 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 根据 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 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 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 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五 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 体型 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 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 进行竖向设计 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 乡,镇 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 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 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 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 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 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 构 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 普及卫生厕所、四 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 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 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乱堆粪便 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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