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 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 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 组织 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 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 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 供热.燃气 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 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 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 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 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 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 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 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 供热,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 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乡 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工业区,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 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齐全,设施配套 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 配、件.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 二,跨度 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 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 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 拒不拆除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 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 一 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 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 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 四 圈养家禽家畜、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 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 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