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 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 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生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第五条、市 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按期编制村镇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村镇规划、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期编制村庄规划草案。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镇 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 供热 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 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 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 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 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 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电讯 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四.确定旧村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 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村镇规划期满应当续编,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建制镇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集中建设住宅区 工业区 集贸市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开设占道市场,严禁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村镇居,村,民推荐符合本区域经济,地方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设计新颖 造型美观。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经济适用的多层或别墅式住宅,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保障施工安全.第十八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 不得承建下列建筑。一,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跨度 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国家或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应当实行招投标,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国家。集体的投资或公建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 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 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应适当补偿,对到期的临时建筑应无偿拆除.第二十二条。村镇建设提倡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从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村民申请易地建设住宅.须经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旧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收回其他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 并采取措施 保护环境和饮用水源.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容村貌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做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做到,一 建立清扫保洁队伍或实行住户门前卫生责任制,二,建立封闭式垃圾箱和垃圾集运设施.并划定垃圾和柴草存放场点.三,发展沼气、普及卫生厕所 四,圈养家禽家畜、五 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绿化。美化,第二十六条.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或者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 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 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外和擅自在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