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建筑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日照分析应当采用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老年公寓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第五条.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 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见图示一。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 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见图示二 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重点分析紧邻拟建高层建筑的被遮挡居住建筑。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 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 以及正在建设的,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 第六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一 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特别指出的旧区项目除外,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 起居室,厅 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二,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 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 疗,养院的寝室 老年公寓的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七条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场地竖向标高。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八条,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 日照分析报告 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句容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见附件,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 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委托的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 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真实,全面的分析资料。出具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 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 视为符合要求。第十三条、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句容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