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开发区,园区 管理区 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区,即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湖生态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其他县,市.区,开发区 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改造规划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城市重点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 引进重大项目,村民居住条件改善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城中村改造计划。经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将村庄集体土地。已批宅基地,人口。户数,住房 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等相关基础资料、报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备案的城中村基础资料 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以及相应的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可开发用地,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指标,并明确改造范围外剩余集体土地征。转、用规划条件.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多个城中村实施合并改造、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征得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编制合并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第三章,改造实施。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公司化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 管委会、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统筹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可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选定,第十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回迁安置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中申请办理、负责村集体组织形式的转变,村改居。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确保村民及时入住和生产生活配套,第四章,土地出让、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全部返还相关区政府,管委会 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村民社会保障及资金平衡.第十三条,依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范围 村址,外的剩余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转、为国有、依法补偿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村民社会保障基金、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选定的土地开发企业,依据城市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