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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的通知.唐政发,2008 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 园区,管理区 工业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区、即路南区 路北区 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湖生态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其他县,市 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改造规划、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城市重点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引进重大项目,村民居住条件改善等公共利益需要 提出城中村改造计划,经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 由各区政府 管委会.负责、将村庄集体土地、已批宅基地,人口,户数,住房.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等相关基础资料、报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第五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备案的城中村基础资料,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以及相应的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可开发用地、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指标,并明确改造范围外剩余集体土地征.转、用规划条件,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多个城中村实施合并改造.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征得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编制合并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第三章,改造实施、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公司化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统筹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可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各区政府 管委会.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选定 第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回迁安置住房 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 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中申请办理 负责村集体组织形式的转变。村改居。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工作 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工作 确保村民及时入住和生产生活配套。第四章、土地出让,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村民社会保障及资金平衡 第十三条。依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外的剩余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转。为国有 依法补偿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村民社会保障基金.第五章。附 则,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选定的土地开发企业,依据城市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村集体土地 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 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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