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区,即路南区 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湖生态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改造规划,第三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城市重点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引进重大项目、村民居住条件改善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城中村改造计划。经相关区政府 管委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将村庄集体土地,已批宅基地。人口.户数,住房,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等相关基础资料 报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备案的城中村基础资料,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以及相应的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可开发用地.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指标。并明确改造范围外剩余集体土地征、转。用规划条件.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多个城中村实施合并改造、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征得相关区政府 管委会、同意后。编制合并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第三章,改造实施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公司化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统筹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可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选定、第十条,各区政府 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回迁安置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 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中申请办理,负责村集体组织形式的转变 村改居 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 依据部门职能,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确保村民及时入住和生产生活配套。第四章,土地出让。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 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相关区政府,管委会 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村民社会保障及资金平衡,第十三条,依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外的剩余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转,为国有、依法补偿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村民社会保障基金.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选定的土地开发企业,依据城市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