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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区.即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湖生态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其他县 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改造规划.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城市重点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引进重大项目,村民居住条件改善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城中村改造计划、经相关区政府、管委会 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 由各区政府 管委会.负责。将村庄集体土地 已批宅基地、人口,户数 住房 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等相关基础资料,报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第五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备案的城中村基础资料.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以及相应的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可开发用地、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指标,并明确改造范围外剩余集体土地征.转,用规划条件、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多个城中村实施合并改造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征得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 编制合并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第三章,改造实施、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公司化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管委会 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统筹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可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各区政府,管委会 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选定、第十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回迁安置住房、市政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或建房批准文件、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 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中申请办理,负责村集体组织形式的转变、村改居 工作 负责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确保村民及时入住和生产生活配套。第四章.土地出让,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村民社会保障及资金平衡。第十三条,依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外的剩余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转。为国有,依法补偿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村民社会保障基金,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选定的土地开发企业、依据城市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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