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 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区、即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湖生态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改造规划.第三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城市重点发展方向 产业结构调整、引进重大项目,村民居住条件改善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城中村改造计划.经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 由各区政府 管委会。负责,将村庄集体土地,已批宅基地 人口.户数.住房。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等相关基础资料,报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第五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备案的城中村基础资料,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以及相应的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可开发用地、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指标,并明确改造范围外剩余集体土地征。转,用规划条件、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多个城中村实施合并改造,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征得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编制合并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第三章,改造实施、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公司化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 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统筹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可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单位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选定 第十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 以及回迁安置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 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中申请办理 负责村集体组织形式的转变,村改居、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确保村民及时入住和生产生活配套、第四章 土地出让、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 村址,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村民社会保障及资金平衡。第十三条,依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外的剩余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转,为国有,依法补偿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村民社会保障基金,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选定的土地开发企业。依据城市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