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 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结合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区,即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湖生态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村庄 其他县.市。区,开发区 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改造规划。第三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城市重点发展方向 产业结构调整,引进重大项目、村民居住条件改善等公共利益需要 提出城中村改造计划.经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将村庄集体土地 已批宅基地.人口,户数、住房.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等相关基础资料 报市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备案的城中村基础资料 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 以及相应的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可开发用地,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指标、并明确改造范围外剩余集体土地征,转,用规划条件,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多个城中村实施合并改造、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征得相关区政府 管委会,同意后、编制合并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第三章.改造实施,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 公司化运作的原则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 管委会.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统筹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主体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可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各区政府 管委会、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选定,第十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回迁安置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或建房批准文件.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中申请办理,负责村集体组织形式的转变、村改居,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市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确保村民及时入住和生产生活配套 第四章、土地出让,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村民社会保障及资金平衡。第十三条,依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外的剩余集体土地 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转 为国有、依法补偿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村民社会保障基金。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选定的土地开发企业.依据城市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征地补偿 拆迁安置 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