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19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 园区.管理区、工业区 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区.即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湖生态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其他县。市,区.开发区 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改造规划。第三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 城市重点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引进重大项目 村民居住条件改善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城中村改造计划,经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 负责.将村庄集体土地 已批宅基地。人口,户数,住房 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等相关基础资料 报市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第五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备案的城中村基础资料,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以及相应的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可开发用地、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指标、并明确改造范围外剩余集体土地征 转、用规划条件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多个城中村实施合并改造,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征得相关区政府 管委会 同意后,编制合并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第三章 改造实施.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公司化运作的原则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统筹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主体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可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依法选定 第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回迁安置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中申请办理、负责村集体组织形式的转变.村改居。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建设 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 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确保村民及时入住和生产生活配套。第四章,土地出让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村民社会保障及资金平衡。第十三条,依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外的剩余集体土地 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转。为国有。依法补偿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村民社会保障基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选定的土地开发企业,依据城市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 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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