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 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开发区.园区 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 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区 即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南湖生态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其他县 市。区。开发区 管理区 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改造规划,第三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城市重点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引进重大项目 村民居住条件改善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城中村改造计划,经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将村庄集体土地 已批宅基地、人口、户数.住房,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等相关基础资料、报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第五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备案的城中村基础资料 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以及相应的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可开发用地,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指标。并明确改造范围外剩余集体土地征、转,用规划条件.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多个城中村实施合并改造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征得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编制合并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第三章.改造实施、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 公司化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管委会 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统筹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可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单位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选定.第十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 以及回迁安置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 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中申请办理。负责村集体组织形式的转变.村改居 工作 负责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 依据部门职能,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确保村民及时入住和生产生活配套.第四章、土地出让。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村民社会保障及资金平衡 第十三条.依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外的剩余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转、为国有 依法补偿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村民社会保障基金,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选定的土地开发企业 依据城市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征地补偿 拆迁安置。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 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