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的通知,唐政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 工业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区。即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南湖生态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其他县,市 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改造规划,第三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城市重点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引进重大项目,村民居住条件改善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城中村改造计划.经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将村庄集体土地、已批宅基地。人口,户数 住房,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 等相关基础资料,报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第五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备案的城中村基础资料.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以及相应的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可开发用地。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指标 并明确改造范围外剩余集体土地征。转。用规划条件、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多个城中村实施合并改造.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征得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 编制合并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第三章.改造实施.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公司化运作的原则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统筹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可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各区政府 管委会、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选定,第十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回迁安置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 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中申请办理 负责村集体组织形式的转变 村改居 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工作 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工作 确保村民及时入住和生产生活配套。第四章,土地出让.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全部返还相关区政府 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村民社会保障及资金平衡。第十三条 依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外的剩余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 转,为国有 依法补偿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村民社会保障基金.第五章,附 则,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依法选定的土地开发企业。依据城市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村集体土地 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