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区,即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湖生态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其他县、市,区。开发区 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改造规划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城市重点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引进重大项目 村民居住条件改善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城中村改造计划.经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将村庄集体土地 已批宅基地,人口.户数,住房,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等相关基础资料。报市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备案的城中村基础资料、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以及相应的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可开发用地,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指标,并明确改造范围外剩余集体土地征,转,用规划条件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多个城中村实施合并改造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征得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编制合并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第三章、改造实施.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公司化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统筹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可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依法选定,第十条、各区政府 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回迁安置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 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中申请办理 负责村集体组织形式的转变,村改居,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 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确保村民及时入住和生产生活配套,第四章,土地出让。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村民社会保障及资金平衡、第十三条 依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外的剩余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转、为国有,依法补偿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村民社会保障基金。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依法选定的土地开发企业。依据城市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村集体土地 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