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的通知。唐政发、2008,19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各开发区 园区,管理区 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结合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区 即路南区 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湖生态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其他县.市,区。开发区 管理区 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改造规划。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城市重点发展方向 产业结构调整、引进重大项目 村民居住条件改善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城中村改造计划,经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将村庄集体土地 已批宅基地、人口、户数,住房。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等相关基础资料.报市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第五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备案的城中村基础资料 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 以及相应的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可开发用地,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指标 并明确改造范围外剩余集体土地征,转,用规划条件。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多个城中村实施合并改造,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征得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编制合并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第三章。改造实施,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公司化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管委会 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统筹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可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各区政府 管委会、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选定。第十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回迁安置住房 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中申请办理,负责村集体组织形式的转变、村改居、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工作 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确保村民及时入住和生产生活配套。第四章,土地出让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相关区政府,管委会 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 村民社会保障及资金平衡。第十三条 依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 外的剩余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转 为国有.依法补偿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 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村民社会保障基金.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选定的土地开发企业、依据城市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