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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19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 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区 即路南区.路北区 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南湖生态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 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改造规划,第三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城市重点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引进重大项目.村民居住条件改善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城中村改造计划,经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 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将村庄集体土地.已批宅基地,人口 户数,住房.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等相关基础资料.报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备案的城中村基础资料。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以及相应的回迁安置住房用地 可开发用地.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指标.并明确改造范围外剩余集体土地征,转。用规划条件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多个城中村实施合并改造.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征得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 编制合并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第三章。改造实施,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公司化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 管委会 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统筹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可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依法选定。第十条.各区政府 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回迁安置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或建房批准文件。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中申请办理。负责村集体组织形式的转变。村改居,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 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 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确保村民及时入住和生产生活配套,第四章.土地出让。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 村址,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村民社会保障及资金平衡,第十三条,依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范围 村址、外的剩余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 转、为国有。依法补偿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村民社会保障基金.第五章,附 则,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选定的土地开发企业.依据城市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临时安置和过渡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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