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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 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 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城乡规划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批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均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第五条、实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制度。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公告、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的内容.规划目标,期限、范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第三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第七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下达 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补充耕地计划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第九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第十条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无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情况.提出本地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设区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各设区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本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及时将计划执行情况通过网络向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十四条。设区市及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年度。第四章 土地利用合规性审查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和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等,应当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的 不予批准、第十六条.土地利用合规性审查、用地位于设区市、县,市,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以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依据.用地位于设区市,县.市,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 以1,1万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依据 第十七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批次申请土地转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设新区,用地应当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确需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应当经批准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后.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现状建设用地不得用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复垦区,第十九条、列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清单、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非基本农田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 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列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不再补划基本农田,用地报批时 呈报说明书和土地转用方案按一般耕地填写.组卷说明书应当对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情况进行说明、第二十条 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第二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 重大工程。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 整备区内安排.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各类开发区,园区.等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其中新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允许建设区面积不得低于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面积的50,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多划基本农田台账、经批准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要实时核销.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保护面积指标.第二十四条.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动态管理 建设用地.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项目经批准后、应及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第五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是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规模。布局 用途等进行修改调整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 军事设施等建设用地 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范围调整.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 因调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因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布局发生重大变化、或实施省以上批准的重大战略性规划.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在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调整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形态.或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六、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第二十七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设区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规划修改调整的必要性 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规划图件、更新规划数据库 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织听证.逐级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依据论证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报批、第二十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凡涉及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的,必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在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 调整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形态 或者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在允许建设用地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需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除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 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用地。规划修改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外 其他建设用地,需先修改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审批用地,修改调整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九条。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 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四,涉及修改调整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五。标注地块修改调整前后位置、面积,地类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 专家论证意见 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听证材料,八,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具项目立项文件.其他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具相关文件依据。九,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除能源.交通 水利 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民生、环保等特殊建设项目外,严禁以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由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应当确保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 第三十二条,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民生。环保等特殊建设项目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以设区市,县。市,区 为单位,每年最多调整一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及时发现 制止并严肃查处、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规划实施效益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机构的资质管理。健全、充实和稳定土地规划技术队伍,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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