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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6月18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 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 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 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 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一 石家庄,唐山 邯郸市市区 三元至十五元.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 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三元至十二元,三,县级市市区,二元至九元,四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元五角至六元。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 县城 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第七条。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 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 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未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s国企业和已经按原适用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于2007年9月1日至10日.补缴2007年1月至6月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差额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的,应当按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暂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报缴纳。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1997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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