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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文号.政府令第45号。颁布日期、2005,07、15,实施日期。2005,08 01,赣州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和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 作价入股、交换 抵押,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第四条、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土地交易机构及业务范围。第五条,市,县两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交易机构,承办土地交易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提供土地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二,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其他单位,个人申请,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交易行为、三.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四、为土地交易结果出具凭证.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土地交易的重大情况 第六条 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一.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 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政府征收.征用和储备土地的出让.三、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四、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五,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六、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七,法律 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八 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场所进行的其他土地交易,第七条.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以外的其他土地交易、也直接或者委托进场交易 第八条,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土地交易业务,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政府批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第三章,土地交易方式.第九条、土地交易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挂牌。协议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入股,一般应当按照拍卖.招标,挂牌.协议的顺序选择交易方式,第十条。土地交易活动中 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按照 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执行、第四章、土地交易程序。第十一条、除土地出让交易外、让与人应当到土地交易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使用证或者抵。质,押权人同意让与的有关文件、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文件。三、表明让与人身份的有效证照.四.让与宗地的用途 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文件材料。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土地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土地交易机构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表明竞买人、投标人或者协议人身份的有效证照,二。受让土地使用权必要的资质、资信证明。三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土地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下列土地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征收。征用和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直接到土地交易机构登记或者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二,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由土地使用权人逐级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方可由土地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三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判决机关或者合法当事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涉及处分的土地原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国有资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获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第十五条,土地转让时,涉及需改变原用途的.应当按不同用途的土地差价补交出让金.原享受了优惠政策的.应当补交原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第十六条,土地交易双方凭让与合同和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土地交易凭证到土地、房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七条 土地交易收费标准 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并在土地交易机构和交易市场公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交易各方当事人及其交易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检查.商业、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凡起拍价,标底、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市监察机关报告、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及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一,应当进场交易 而未进场交易的,二、应当公开交易、而未公开交易的。三。应当采用拍卖。招标,挂牌方式 而未采用的。四。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仍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在土地交易中,让与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有权解除交易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在土地交易中。受让人反悔,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地价款,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中标或竞得的 视为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有关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土地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对土地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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