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余建管字。2013、39号,关于印发.新余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我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市场行为监管工作、更好地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现将 新余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余开展建筑业经营活动的所有施工企业统一按本规定办理诚信登记,已领取.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的企业,请于2013年9月1日前到市建筑业管理局综合科完成换证手续.新余市建筑业管理局 2013年7月3日第一条,为倡导建筑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新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诚信管理是指政府通过建立、实施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信用标准,信用评价办法。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建筑业企业诚实守信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 是本市及外地进余建筑业企业在余经营的重要凭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建筑市场管理,企业经营活动检查 资质升级或增项等的依据之一.第五条。新余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通过对.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的发放。登记。使用.年度检查等活动实施对在余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六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持以下资料到新余市建筑业管理部门申领 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 及复印件,2.企业资格资质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 及复印件。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第七条,外地进余建筑业企业申领,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企业承诺书.二。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诚信证明,近二年内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拖欠民工工资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三,有派驻新余市的相应管理技术人员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驻余负责人的委托书。进余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职称证书.三类人员合格证书.上岗证,劳动合同 社保凭证证明。原件 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四.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15人 其中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负责人应为本专业中级职称,在新余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施工总承包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不小于150平方米,其他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及租房合同、五.施工总承包企业争创标化工地承诺书,六,企业与当地建筑业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八条,企业领取.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应如实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自企业申领、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起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第九条 企业承接业务或获优质工程奖。标化工地等荣誉的应在合同签订。嘉奖公布后三十日内持有关依据和.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到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经营业绩登记,第十条,领取了 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的建筑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办公地址,驻余负责人等、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变更手续、时效延续.第十一条,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据实记录,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信息,发现不实信息或记录错误、应及时更正,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对、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信息内容及时在局网上公布 企业发现公布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要求市建筑业管理部门更正,第十二条,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向市建筑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新的、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在余建筑业企业2年期内市场行为和经营情况对企业考核,并对企业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作为换领和撤销、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 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作为建筑业企业参与建筑活动和竞标的重要依据,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余建筑业企业必须持,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参加本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或承接业务。在工程招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备案,发放施工许可证等环节,有关部门必须对相关建筑业企业有无 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 进行把关,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承接业务后.应配备与工程规模 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其中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必须按规定到位、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并报当地建筑业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更换.外地进余建筑业企业要根据在余承接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 及时增加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不得超负和承接工程业务,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应定期按要求向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各类报表、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合同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的处理,一、进余企业驻余办公场所,驻余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领取 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 时不相符的。二,企业管理不规范 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程度不相适应,以及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经3次以上检查均不在施工现场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技术工种和劳务作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三、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的、四,出租 涂改,伪造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 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的,以及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使用,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的.五,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六,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七 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 八、在余施工期间发生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第十八条。企业遗失 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应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 重新补发 进余企业终止在余承接工程,应到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离余手续,同时上缴 新余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证,第十九条、对外地进余施工企业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外地进余施工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市场行为,工程,工作 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检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对该企业作出暂停在新余市区参加招投标和承接业务1年或1年以上的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新余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遇本规定与以前文件相关条款相悖,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