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构筑物.市政及管线工程.均应按本规定要求、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申请进行规划验收、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书.二,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 建设项目为建筑工程的。其内容包括.1 1,500或1,1000比例的竣工总平面图,含CAD格式的电子文件,2,1,500或1。1000比例的地下管线竣工总平面图,3。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总高度等主要数据、4,建筑物各楼层外轮廓平面图及面积,5,单体建筑实景照片。三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图。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验收,主要包括.一。建筑的使用性质 建筑密度 容积率、绿地率。总平面位置、层数 高度,立面,建筑规模.停车泊位等 二,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三 绿化用地的建设情况.四,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 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第六条、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七条 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在严格按整改意见对建设项目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八条.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本。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