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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余建管字 2013.18号、关于印发 新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现将.新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余市建筑业管理局,2012年3月28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健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 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新余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办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统一使用备案专用章。专门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工程所在地备案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工程施工许可证、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七。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八,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九。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包括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及质量综合评定表,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等保证资料、十、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一。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十二、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十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十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五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六。工程预,结.算书.十七,法规 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七条,建设单位携带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文件 向备案机构备案。第八条,备案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第九条,备案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颁发房地产属证书 第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新余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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