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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城市管理办法 试行,关于印发.武宁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文件编号,武府办发 2012。9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豫宁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武宁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推进依法行政、给市民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 建设、道路 街巷.集贸市场.河道及其它水面 建筑物、构筑物 住宅小区。施工场地、户外广告,交通运输工具。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绿地 园林绿化等容貌的管理和城市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及环境卫生,环卫设施等的管理.第三条 凡在本县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 服从城市管理。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第四条,鼓励市民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损坏市容市貌,破坏公用设施等行为进行举报.设置市民举报专用电话12319 第五条,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负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县城管局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次街道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收集 转运和无害化处理,二,房屋装修垃圾清运,建筑余土处置及装运保洁.三,外湖沿线水面漂浮物打捞和清理,四,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 商业宣传.门前三包管理,五,违法,章。建设行为查处.六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饲养家禽家畜.损毁街道绿化和环卫设施等行为的查处。七.公共厕所管理.公园 广场内公共厕所除外 八。人行道上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的规范停放管理。九、主次街道占道经营。乱贴乱写 乱搭乱挂。占道堆放等行为的监管整治、十,占道摆摊看相。算卦,打牌 打麻将等影响市容观瞻的不文明行为的监管整治,第七条.县规划局履行下列职责,一,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及规划编制、二.已批在建工程的监管。三、违法改造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的查处,四、违法 章.建筑行为认定及协助县城管局进行查处 第八条.县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一,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维护.二,道路开挖.园林绿化。街道绿化带。城市亮化管理,三 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和绿化。亮化等设施维护,四,城区内湖水面漂浮物打捞和清理。五、居民家庭装饰 店铺装饰及房屋防盗窗安装管理,六.工程施工场地围挡,进出道路硬化及车辆冲洗平台建设等管理.第九条。县环保局履行下列职责。一、餐饮等行业油烟,污水达标排放管理.二,汽车美容、石材加工等行业污水达标排放管理。三、水泥经营等行业灰尘污染监管,整治。四。建筑施工。工业生产.金属加工等噪音污染监管。整治,五.城区内湖,外湖水体污染监管,整治。第十条,县房管局履行下列职责。一。社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监管,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三、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物业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装修履约保证金的归集。交存。四,社区.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的认定.审核,第十一条,县工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个体工商业监督检查及亮照经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 集贸市场划行归市、经营秩序管理 督促业主单位做好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的许可和监督,第十三条。县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分类处置管理。第十四条。县文广新局履行下列职责,一,文化娱乐活动、经营性演出管理.二,文化广场卫生保洁和管理、第十五条.县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一 文化娱乐场所噪音.商业宣传噪音监管整治。二 协助县城管局开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饲养家禽家畜。违法,章。建筑等专项整治活动 第十六条.县交管大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区交通秩序管理,二、机动车道上车辆乱停乱放监管和整治.三.人行道上汽车乱停乱放监管和整治.四,交通指挥信号灯.交通护栏等设施的维护。更新,第十七条,县运管分局履行下列职责、一、公交车,出租车、蹬士营运监管。二。汽车维修,汽车美容行业的监管 三,车辆非法营运行为的查处、四、公交车,出租车拒载和出租车不使用计价器,乱收费等行为的查处,五。协助县规划局做好公交站台的设置 配合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做好公交站台的维修.更新,第十八条 县商管办履行下列职责,一,所属集贸市场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二。废品回收行业监管,第十九条 县供销社负责所属集贸市场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豫宁街道办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成立封闭小区业主委员会 并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二,指导选任非封闭小区楼栋长。三.社区、小区.巷道的卫生清扫及保洁、四,社区,小区乱贴乱写 乱堆乱放 乱拉乱挂等行为的监管整治,五,社区。小区内绿化,亮化 道路及管网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六.责任区域内违法,章.建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饲养家禽家畜,毁绿种菜等行为的巡查监理。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殡葬和地名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新宁镇人民政府 宋溪镇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辖区内街道和居民小区环境卫生 秩序。绿化.公用设施的管理,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违法。章,建设行为进行监管,沙田新区属新宁镇居民的安置小区由新宁镇人民政府管理。属其他居民住宅小区由豫宁街道办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县港航分局负责对砂石场审批 管理,协助县城管局对砂石规范运输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县人大,县政协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巡视,评议,定期组织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并在全县进行通报.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非经济目标考评内容。采取平时督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评,并进行排名、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行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 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小区内的市政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二十七条.严禁占用或压占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水面,风景名胜,文物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和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安全,影响市容观瞻,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 构筑物、其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及时修缮或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墙开店,搭设棚架 改造阳台.楼顶加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前不得堆放或者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建筑物防盗窗不得超出建筑物的外墙面,不得在主次干道建筑物墙面安装遮阳棚。临街空调外机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安装 做到美观。大方 空调机废水不得直接向路面排放,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及其它公用设施上乱刻、乱画,乱贴、禁止沿街乱拉乱接各种线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摆摊设点。占道堆物作业及进行其它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活动,确需临时占用开展文化演出、商业宣传活动和进行堆物作业的、必须征得县城管局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一条。设置条幅,横幅、竖幅。广告牌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灯箱,墙体广告,彩虹门等,必须先征得县城管局同意后。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大型广告须同时征得县规划局的同意.条幅。广告等设置内容必须文明健康.用语规范,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更新,拆除、除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设置。悬挂横幅。条幅。标语牌、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临时性横幅。条幅 标语牌等.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活动结束必须立即清除、门店招牌设置 必须到县城管局办理审批手续、广告文字规范,内容健康.风格协调、进行店铺装饰和门店招牌安装时须围挡作业。不得影响市容和人员通行.并及时清理废弃物,第三十二条 装运余土。砂石和其它散装建筑材料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线路 在规定时间通行 5、00至21,00时间段人民路,古艾路,朝阳路,豫宁大道,交通路,建昌路不得通行此类车辆。第三十三条,开展商业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公共娱乐场所使用音响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午间12。00.14.00,夜间22、00,凌晨6、00时间段禁止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和室内装修及其它作业。第三十四条.经营餐饮.车辆修理,汽车美容.废品回收.钢材加工,石材加工、水泥销售行业,必须达到一定的经营场地标准、规定卫生条件和排污设施标准 证照齐全方可营业,经营餐饮业,必须经由县规划局牵头.会同县环保局。县城管局现场勘察同意后。再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局审批 经营车辆修理.汽车美容行业,必须经由县规划局牵头,会同县城管局、县环保局现场勘察同意后.再经县运管分局、县工商局审批,经营废品回收行业,必须经由县规划局牵头、会同县城管局现场勘察同意后 再经县商管办,县工商局审批 经营钢材加工,石材加工,水泥销售行业 必须经由县规划局牵头,会同县城管局.县环保局现场勘察同意后、再经县工商局审批、证照齐全方可营业 严禁无证无照经营,第三十五条,不得在城区搭设灵堂进行祭奠活动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县城管局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县规划局。县城管局 县建设局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县城管局,县建设局安排重建,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部门协作.垃圾必须日产日清,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单位内部和居民区生活垃圾全部实行袋装 按规定时间送至指定地点和垃圾中转站或垃圾箱,所有机关,人民团体 个体店铺,宾馆,酒店,企事业单位.居民家庭必须按规定标准按时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主管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十九条、街道、车站。码头,广场。公园 文化体育场所、河道,湖面等 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不准乱倒乱抛各种垃圾和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准乱排污水.第四十条,单位办公楼,院,内外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室内做到窗明几净、卫生清洁、室,院,外做到整洁有序.窨井。阴沟畅通 第四十一条,居民区应当整洁美观.场地平整、道路硬化、绿化规范,卫生设施齐全。第四十二条 居民家庭阳台,公用楼梯过道及房前屋后不准堆放杂物。禁止在房前屋后和公共绿地上种植蔬菜。乱搭乱挂,第四十三条,城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户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实行限养.圈养。第四十四条 城区除夕至初七日以外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第四十五条,集贸市场必须卫生清洁,秩序良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定期消杀除害 实行划行归市,分类入摊,严禁占用过道和在市场外摆设地摊,第四十六条,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必须单独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严禁三废,废气,废水、废渣 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排放,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化学制品厂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露天场所或者公用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等废弃物.不准随意倾倒液化气瓶内残余废渣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县规划局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不得损坏花草 不准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交通标志牌除外 第五十一条、所有居民家庭必须参加有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标准按时向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公司缴纳服务费用。第四章、城市交通管理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标志 标线示意,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一.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划定地点,不得影响市容和车辆,人员通行,二.步行街禁止车辆驶入,特殊情况要凭特许通行证方可进入,三、特种车辆须凭县交管大队核发的特许证方可在不准行驶的区域内行驶。四、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突然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设法迅速牵引出交通路面.不准就地修理妨碍交通,第五十三条,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分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只准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逆向行驶 二 横过机动车道时只准在就近的开口通过 不得越过绿化带和隔离带,三。经过设有信号灯的路口时.必须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定。四,必须停放在划定地点,不得影响市容和车辆,人员通行、第五十四条 公交车.城乡班车必须悬挂运行线路牌,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出租车、蹬士不得随意停靠,调头。在允许招手停车的路段上停车时,不得妨碍交通及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安全,第五章.罚则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第五十六条,在城市管理中,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 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镇容镇貌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县政府发布的、武宁县城市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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