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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农业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状况 合理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产品结构 促进农业经济与农业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十七条、因地制宜地发展生态农业和农业环境保护产业、开展生态农业工程、农田防护林体系,农村能源生态工程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整治工程建设,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技术,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和农业综合防治污染。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对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水果生产基地的农业用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无污染农产品生产基地,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无污染农产品,绿化食品和有机食品。优质农产品的评审应有农产品生产环境指标和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指标.无污染农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产地农业环境质量标准和无污染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控制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条,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鼓励使用生产农药,易降解地膜.增加使用有机肥 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用化学物质,防止对土壤 水体和农产品的污染和破坏、第二十一条.严禁向农用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农用水体浸泡 清洗有毒有害物质.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定期监测用于灌溉的污水水质,农业土壤和农产品,向有关部门和个人通报情况。并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水体和农产品污染、第二十三条、农业区域内的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窑炉和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须采取使用密闭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安装净化,回收设施等有效的排烟除尘措施.防止烟尘,有害气体,工业粉尘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危害、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基本农田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 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堆存工业废渣 必须采取防止渗漏。迳流.扬散等措施,避免污染农业环境,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垃圾、污泥或粉煤灰做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用于农业生产时,必须经当地农业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方可使用。第二十六条。因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造成农业生物不能正常生长或生产的农产品危害人畜健康的区域。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为农业污染整治区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农业污染整治区综合治理规划。并监督实施,农业污染整治区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承担 责任者无法确定,已不存在或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和重大农业污染治理项目,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治理计划。未经治理的农业污染整治区。不得种植为人畜直接提供食用的农业生物。不得放牧和饲养食用性动物 产品不得用于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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