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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山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珠山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字,2011,16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珠山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控制投资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建设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市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具体包括。一 基本建设项目 二 政府要求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三。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其他项目,第三条,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三 由财政承诺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各类借贷资金。四。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转贷资金,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第四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确定工程投资规模的关键环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财政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前期论证和初步核算审查.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立刻设立,工程项目资金收支专户,单独建账核算、专人专户管理。各项目单位在指定银行设立.工程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第六条、各项目单位必须节约使用资金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招投标,一、凡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包括勘探,设计.施工 监理.物资设备采购等,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二、凡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等。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邀请招标。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实行询价 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招标、四.勘探,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开标过程中.监察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员现场进行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后,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投标书,施工合同.征地拆迁合同及拆迁房屋 工程施工图,施工进度计划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在审查项目单位报送资料的基础上、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用款和不低于合同金额10,不高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第八条。工程款的支付.工程款的支付可以采用按月支付或分段支付的方式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部复核,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呈区政府批准,再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原则每次批准工程款不超过承包人已完工作量的50、主体完工、初步验收合格。不超过承包人已完工作量的6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不超过承包人已完工作量的70 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双方无异议,按承包人已完工作量的90。付款。留10 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无质量缺陷后清算 不计质量保证金利息,质保期内如有返修,承包方无偿返工、第九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具体实施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第十条。在工程建设期间.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随时随地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 及时掌握工程进度、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内容。在下达的投资计划范围内组织实施.对确需调整的工程项目内容,应事先报政府批准 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违者不予拨款,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扣压和挪用建设资金 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资金审批权限。一。各项目单位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如确需变更 应书面说明原因。并附审核后的预算 二,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10万元以内.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申请 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如果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工程项目总投资的10、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经项目领导小组核定,报区政府审批.送财政部门备案,三。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经项目领导小组核定、报区政府审批.送财政部门备案,四,改变原设计方案或变更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价格后签署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签证资料等。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工程决算及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查。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项目未实施或未实施完毕不得报支、违反项目规定的不合理支出不得报支 支出票据不规范的不得报支、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截留,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拒拨资金.监察,审计部门对群众有反映的问题要重点查处,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有效,安全.规范运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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