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 维护井具设施完好、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市道路范围内井具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井具设施、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 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照明等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井座.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井具设施应当逐步推广新材料.新产品,增强防盗.防毁功能。第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具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标明产权单位和专业标志 第七条.产权单位负责井具设施的维护,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井具设施进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多家单位共用井具设施的.共用单位应当协商明确一家单位负责维护,或者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维护 并告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井具设施进行日常巡查 发现井具设施缺失、损毁的,应当立即组织补装、更换,二 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 接到投诉或者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维修通知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立即组织补装、更换.三 对立即补装、更换有困难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6小时内予以修复。四,对于废弃的检查井,阀门井,应当及时填埋 五。建立井具设施管理档案。并将井具设施设置地点,数量。规格,性能以及新建,改建 废弃井具设施等资料。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产权单位对井具设施进行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第十条。因修复井具设施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产权单位可以先行修复 同时通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因井座不稳定 损坏或者井室渗透引起井具设施周边路面破损.井座高程超标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时维修 调整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 扩建或者维修城市道路.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井具设施。需要调整井座高程的 应当及时通知产权单位。在产权单位的配合下进行调整。第十三条,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巡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 发现井具设施缺失.损毁的 应当立即通知产权单位进行补装,更换或者修复、对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废弃的检查井。阀门井.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填埋,第十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指定废旧井具设施回收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禁止非指定的回收单位收购废旧井具设施,废旧井具设施由产权单位统一交指定的回收单位收购,禁止指定的回收单位收购个人出售的废旧井具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盗窃.损毁井具设施和违法收购废旧井具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井具设施未标明产权单位和专业标志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个井具设施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产权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巡查职责 造成井具设施缺失,损毁未及时发现、或者对投诉,维修通知不及时处理的。二 产权单位未及时填埋废弃的检查井 阀门井的。三。施工单位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中、对井具设施造成损坏不及时修复的,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产权单位对井具设施缺失 损毁未及时补装,更换,维修,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盗窃、损毁井具设施和违法收购废旧井具设施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井具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 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