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物变形监测第十五条。下列建筑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3、加层,扩建建筑物。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影响的建筑物、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第十六条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包含建筑工程的整个施工期内并延续到一定的使用期间 建筑物施工期内的观测应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进行,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板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和时间间隔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多层民用建筑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高层建筑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且不少于4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主体验收前应观测一次.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建筑物竣工后,应根据建筑物施工期内沉降变形情况追踪观测 依据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制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观测一次,直到稳定为止 第十七条.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以及检测方案中预定的观测日期、提前三天通知监测单位。监测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照标准规范以及检测方案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观测、每次观测结束后.三日内出具相应的观测报告 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未进行沉降观测不得进行施工.第十八条.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监测方案,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 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 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应由施工单位配合在基础施工时埋设,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沉降观测点由施工单位负责保护,在竣工验收后沉降观测点由建设单位负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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