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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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