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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