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第十一条、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移交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 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七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八.根据工程特点,有环保。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 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审阅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三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四 对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各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