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同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节能工程质量的.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或者设备的 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进行节能验收或者将节能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两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节能建筑招标投标审查监督,节能施工监督检查,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评优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