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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凡申请节能建筑认定的应当填写,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于5日内向当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设计文件.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建筑材料,产品,构、配 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4、具备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条件的地区。工程项目应提供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5。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6。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理资料。第十六条,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及时组织认定评审。第十七条 经认定评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是工程项目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标志.并作为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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