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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1998年7月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52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保证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 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场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是指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容器 袋 容器间,垃圾间 废物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是指垃圾转运站,房.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 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粉碎机 废水脱干机 储粪池 专用车辆停放场。洒水 冲洗。车供水器,车辆清洗站等 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是指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休息用房等、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大连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各级计划,建设 规划土地,环保 卫生 公安 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卫生设施科学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使环境卫生设施发展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第二章,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设置第六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设置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在进行城市具体规划.建设工程选址时,应当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范围,第八条 经规划为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环境卫生设施的 其项目和设计方案必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十条 进行新区开发 旧区改造及机场 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酒店。文化体育娱乐设施.旅游点等公共场所工程建设 其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内容、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 施工 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须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 主体工程和环境卫生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者交纳返工,补建工程费用。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返工,补建,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重点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 改造公共厕所。车辆清洗站、无害化处理厂,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第十三条,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不得新建旱厕,对于原有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计划,组织产权单位逐步改造达标.第十四条、除政府统一规划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外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分工设置。一,城市道路.广场等重要场所,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商业网点和各类集贸市场,摊点 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四,居民住宅区、由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各类船舶.停车场、小游园等。由产权人或管理者负责 六,施工工地 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七,各单位内部.由单位自行负责.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省 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事先提出设置计划,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责任单位也可缴纳费用.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后 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第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保洁.保养,维修和更新等管理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者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无力管理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将环境卫生设施移交给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维护的.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从事环境卫生设施经营性维护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应达到有关环境卫生标准和设施质量标准、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评比制度.搞好对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均须爱护和正确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二.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或占用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三.在环境卫生设施上堆放各种物品.四 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作业场所挖掘沙石。泥土、五.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剧毒物质,六。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七.损害环境卫生设施和影响对其维护,管理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关闭、闲置.占用或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无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不得收购,转让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补建的 应当先建后拆.确需先拆后建的 拆除单位应当交纳环境卫生设施代建费。由批准机关组织建设,也可交纳保证金 待补建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 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后不需补建的.由拆除单位给予产权人补偿 第二十二条,进行城市建设和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环境卫生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当事人应当事先征得环境卫生设施产权人的同意并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中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利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广告牌的,应当征得设施所有人同意 并采取措施防止设施损坏.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广告发布结束后。发布单位应当恢复设施原状、设置广告牌,应当符合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可设置广告环境卫生设施目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环境卫生设施从事与设施使用性质不相符合的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条件。具体的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实行环境卫生设施产权登记制度,环境卫生设施所有人,应持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档案和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卫生设施有关资料。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建设、环保,规划土地,公安。卫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按照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侮辱。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涉及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有关审批 验收工作,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旅顺口区的 由市城建局委托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县,市,和金州区的,由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备案。第三十一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可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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