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 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 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 配、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 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 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 比例为栋号数的20 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 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