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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 关于印发 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 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 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 产品,构,配 件、建设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 外墙、屋面 楼梯间隔墙 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 第八条 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 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 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 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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