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 局属有关单位、现将 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 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 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 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 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 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 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 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 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