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 滨建建字 2007。261号 关于印发 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 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 第五条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 产品 构,配,件.建设、施工 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 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 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 建设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 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 地下室顶板 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 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 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