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 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建设。施工 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 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 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 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 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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