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区 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建设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 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 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 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 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 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 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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