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 滨建建字 2007,261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 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 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 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 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 产品 构.配 件的相关性能指标 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 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 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 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