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 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 配.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 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 依据 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 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 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 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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