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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 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 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 件.建设、施工 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 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 建设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 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 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 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 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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