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将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采用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工程监理企业。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工程监理企业,也可采用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工程监理企业。监理招标工作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实施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招标人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人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对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方案。企业资信.人员素质等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择优选定中标工程监理企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工程监理企业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委托一家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与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 方式。四。违约责任,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使用滨州市建设局监制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文本,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监理管理部门备案,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滨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机关是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 各县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机关是各县监理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二十五条,应实施政府指导价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以及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工程监理企业降低收费标准 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低于政府指导价的合同价。更不得另行签订协议,逃避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应严格执行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不得恶意竞争以降低监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条件,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企业应在指定银行设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理费专用银行结算账户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缴纳监理费 及时存入监理费专用账户.由监理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监管.并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向工程监理企业支付,最终工程的监理费用应当以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工程的造价为基准,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