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维护监理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法律。法规 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等 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程监理企业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不受任何单位的非法干预。第四条.滨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滨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受滨州市建设局委托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各县,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均简称监理管理部门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建设工程建设项目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一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 基础设施工程和大中型工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高层住宅工程。四,政府 含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包括含有部分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建设单位决定不实行监理的 应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等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