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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内容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滨州市区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 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 的种类进行分类。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 是指在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提出容积率指标,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B,T.50353,2005,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 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程序调整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 且必须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地块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在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完毕之前,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第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 土地一经出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符合上述可变更条件 确需变更的,滨州市区规划区,包括滨州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区.滨城区规划区在内,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在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内调整用地性质及容积率增幅在5,以内。含5、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简称调整方案,调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调整方案应标明调整前 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 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 听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三,经市,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四,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 滨州市区规划区、包括滨州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区。滨城区规划区在内,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内调整用地性质及容积率增幅在5 以上的 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一,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简称调整方案,调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调整方案应标明调整前、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二。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 社会公示,听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 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五,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县、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内调整用地性质及容积率的 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区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简称调整方案,调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调整方案应标明调整前,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二。县人民政府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 听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 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 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三.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四,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一般性规划调整。不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变更的 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一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调整申请报告和三种以上调整后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简称调整方案.调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 规划许可情况,调整规划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调整方案应标明调整前.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 建筑空间环境、调整前后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调整申请进行初审 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 听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应对审定的调整方案 根据审批流程。出具,同意规划调整通知书 完善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方可进行施工,第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外调整用地性质。或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提高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差价.超出原规定容积率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按市政府批准调整时的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土地差价由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评估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出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前两项条件情况的,使得地块容积率的调减严重影响地块开发的 受让方可以退出土地。政府将全额退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该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第十四条 竣工实测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抄告国土,房产,行政执法,监察等相关部门 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限期整改、恢复原规划许可内容 对整改不彻底的建设项目,房管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超出规划许可容积率,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第十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 加强督察,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滨州市规划局,滨州市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试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需办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 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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