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 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 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 一 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 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 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采暖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 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 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三、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 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四 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五、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 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 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 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全称、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第十一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 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四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 电话以及办公地点,五。物业公司名称。电话,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 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三条,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 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