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0。13号关于印发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一 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 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 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采暖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 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 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三、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四,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五、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六。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第八条,建设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 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 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 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二、建设,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第十一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 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四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五,物业公司名称 电话.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三条、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 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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