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0,13号关于印发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建设局 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 处,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 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 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 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采暖工程安装质量,九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 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三。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四。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 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五、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六.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 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 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 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第八条、建设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 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 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二、建设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第十一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见附表一 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四,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五,物业公司名称 电话,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 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三条 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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