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 办,房管、开发、局 处、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 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明确要求 细化措施,加强监管 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 监理等单位 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 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 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 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 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三 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四 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五 分户验收应逐户 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六。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第八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 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 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 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 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第十一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 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 中注明以下事项。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 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四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五,物业公司名称.电话、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三条,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