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 开发 局,处 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一 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 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 门窗质量.三 栏杆。护栏质量,四 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采暖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 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 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二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三、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四,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五。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六.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 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 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第八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 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 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 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二,建设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三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四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五。物业公司名称 电话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三条,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