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 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 栏杆,护栏质量,四 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采暖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三,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四。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 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五,分户验收应逐户 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六。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第八条。建设,施工 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 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 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第十一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 中注明以下事项。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 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四.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五。物业公司名称、电话,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 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三条,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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