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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 局 处 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 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 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 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 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采暖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 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三,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四。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 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五。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六。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 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第八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 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建设。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第十一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四.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五,物业公司名称,电话.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三条,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 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 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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