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0.13号关于印发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 局,处。办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 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 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 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 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采暖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 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三。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四.分户质量验收前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五、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六、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第十一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三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四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五,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 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