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 2010、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 房管。开发,局,处 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 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 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 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 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九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 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三 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四。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五。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六 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 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 第八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第十一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 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四.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 电话以及办公地点,五,物业公司名称.电话.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 应当将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三条,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