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区集中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暖收费和集中供热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区域、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条、没有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按实际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已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逐步按实际供热量收费,采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房屋建筑层高在2、6,3米、含2 6米。3米。之间的按正常标准收取,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 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1、超高高度差.米 13 房屋建筑层高不足2 6米的 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1,不足高度差、米 12。6 第四条.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标准按、关于做好城市供热采暖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08,17号、执行、第三章 收费办法,第五条 德州市市区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第六条.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 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单位统一办理集中供热手续的住宅楼,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八条.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 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 保证用户室温达标,维修及时。第九条,对应交供热费而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有权采取措施追缴欠费,直至诉讼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对私自开口偷接用热设施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稽查,执法部门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第十一条、建立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调度会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确保本系统资金及时到位、共同做好冬季供热收费工作,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