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38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区集中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暖收费和集中供热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区域、第二章 收费标准,第三条.没有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按实际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 已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逐步按实际供热量收费,采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房屋建筑层高在2、6,3米.含2 6米、3米.之间的按正常标准收取.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1.超高高度差、米。13.房屋建筑层高不足2,6米的 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1、不足高度差.米,12.6,第四条、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标准按 关于做好城市供热采暖工作的意见。德政发 2008.17号,执行,第三章,收费办法.第五条、德州市市区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第六条、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单位统一办理集中供热手续的住宅楼.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八条,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达标.维修及时、第九条 对应交供热费而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 供热单位有权采取措施追缴欠费.直至诉讼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对私自开口偷接用热设施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稽查,执法部门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第十一条。建立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调度会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确保本系统资金及时到位,共同做好冬季供热收费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