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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38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区集中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暖收费和集中供热正常进行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区域,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三条,没有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按实际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 已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逐步按实际供热量收费 采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房屋建筑层高在2.6、3米,含2、6米 3米.之间的按正常标准收取,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1。超高高度差。米 13,房屋建筑层高不足2,6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1.不足高度差、米.12,6 第四条.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标准按、关于做好城市供热采暖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08.17号、执行 第三章。收费办法 第五条 德州市市区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第六条,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单位统一办理集中供热手续的住宅楼.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八条 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达标.维修及时 第九条。对应交供热费而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 供热单位有权采取措施追缴欠费、直至诉讼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对私自开口偷接用热设施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稽查 执法部门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第十一条,建立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调度会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 确保本系统资金及时到位.共同做好冬季供热收费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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