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38号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区集中供热收费工作 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暖收费和集中供热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区域,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条,没有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按实际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已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逐步按实际供热量收费,采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房屋建筑层高在2,6、3米,含2,6米,3米,之间的按正常标准收取、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 1.超高高度差。米,13、房屋建筑层高不足2 6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1 不足高度差、米,12 6.第四条 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标准按,关于做好城市供热采暖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08 17号,执行.第三章。收费办法,第五条.德州市市区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第六条 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单位统一办理集中供热手续的住宅楼、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八条、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达标 维修及时 第九条。对应交供热费而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有权采取措施追缴欠费。直至诉讼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对私自开口偷接用热设施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稽查,执法部门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第十一条、建立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调度会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确保本系统资金及时到位.共同做好冬季供热收费工作.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