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区集中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 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暖收费和集中供热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区域、第二章 收费标准.第三条 没有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按实际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 已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逐步按实际供热量收费.采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房屋建筑层高在2。6。3米.含2,6米,3米 之间的按正常标准收取,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 1,超高高度差.米,13、房屋建筑层高不足2,6米的 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1。不足高度差,米。12,6、第四条,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标准按.关于做好城市供热采暖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08。17号,执行.第三章。收费办法.第五条,德州市市区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六条,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单位统一办理集中供热手续的住宅楼,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八条、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 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 保证用户室温达标、维修及时,第九条 对应交供热费而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 供热单位有权采取措施追缴欠费,直至诉讼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私自开口偷接用热设施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稽查、执法部门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调度会制度 各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确保本系统资金及时到位。共同做好冬季供热收费工作,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