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 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区集中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暖收费和集中供热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区域,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条.没有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按实际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已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逐步按实际供热量收费.采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房屋建筑层高在2、6.3米。含2 6米 3米 之间的按正常标准收取、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1,超高高度差、米,13 房屋建筑层高不足2,6米的 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1、不足高度差.米。12 6、第四条,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标准按,关于做好城市供热采暖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08.17号 执行.第三章。收费办法,第五条,德州市市区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第六条.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 单位统一办理集中供热手续的住宅楼,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八条。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达标.维修及时,第九条。对应交供热费而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有权采取措施追缴欠费.直至诉讼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对私自开口偷接用热设施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稽查。执法部门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第十一条.建立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调度会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确保本系统资金及时到位,共同做好冬季供热收费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