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38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区集中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 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暖收费和集中供热正常进行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区域、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条 没有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按实际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已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逐步按实际供热量收费。采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房屋建筑层高在2。6,3米,含2、6米,3米,之间的按正常标准收取,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 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1、超高高度差,米。13,房屋建筑层高不足2,6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1。不足高度差,米,12,6。第四条、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 具体标准按,关于做好城市供热采暖工作的意见,德政发 2008.17号.执行,第三章.收费办法,第五条。德州市市区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六条、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第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单位统一办理集中供热手续的住宅楼.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八条,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达标 维修及时、第九条、对应交供热费而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有权采取措施追缴欠费。直至诉讼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对私自开口偷接用热设施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稽查,执法部门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第十一条,建立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调度会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确保本系统资金及时到位,共同做好冬季供热收费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