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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区集中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暖收费和集中供热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区域,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条,没有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按实际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已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逐步按实际供热量收费 采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房屋建筑层高在2 6.3米 含2 6米。3米。之间的按正常标准收取,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 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1.超高高度差,米,13 房屋建筑层高不足2,6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1.不足高度差 米。12,6.第四条.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标准按 关于做好城市供热采暖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08 17号.执行。第三章 收费办法,第五条,德州市市区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第六条 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 单位统一办理集中供热手续的住宅楼,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八条、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 保证用户室温达标,维修及时、第九条、对应交供热费而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有权采取措施追缴欠费,直至诉讼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对私自开口偷接用热设施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稽查。执法部门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第十一条、建立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调度会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确保本系统资金及时到位 共同做好冬季供热收费工作,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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