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临政办发 2010。12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 认真组织实施,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各县和临沂临港产业区可参照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应具备场地硬化,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基本条件、设置护栏、减速垄,挡车器。门禁系统。停车标志和标线、收费标识.岗亭等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第四条.临时停车,场.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标线.收费标识等,一,人行道上的临时停车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施划并管理,二,占用车行道设置的临时停车 场,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三.空闲场地上的临时停车.场。位.由城市管理部门利用沿街空闲场所,建设工地的闲置部分设置.交产权单位或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五条.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以出租,出让,转让等方式委托给单位或个人管理 被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 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三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五 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停车场管理人员须经机动车停车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停车场管理员须统一着装,使用规范礼貌的服务用语.行为端庄和气。注重人性化服务.维护停车秩序 保障停车安全.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根据停车需求与停车位的供应情况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所辖区域划为一、二,三类区域.一、兰山区.一类区域。东至滨河路。西至通达路.南至陶然路,北至青年路范围以内区域,包括滨河路及滩内游园.通达路.陶然路,青年路 二类区域,东至通达路.西至工业大道.南至陶然路,北至滨河路范围以内区域。包括工业大道.陶然路,滨河路及滩内游园,三类区域。除一.二类区域范围之外的区域。二,罗庄区,二类区域,东至通达南路,西至罗六路,南至文化路。北至双月湖路范围以内区域,包括通达南路.罗六路。文化路.双月湖路,三类区域,除二类区域范围之外的区域 三,河东区 二类区域、东至黄山路,西至滨河东路 南至机场路,北至三和东街范围以内区域 包括黄山路.滨河东路。机场路 三和东街。三类区域,除二类区域范围之外的区域,四,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类区域、东至罗六路,西至火炬路。南至工业北路、北至沂河路范围以内区域,包括罗六路.火炬路,工业北路 沂河路。三类区域.除二类区域范围之外的区域、五 临沂经济开发区,二类区域 东至联邦路,西至滨河东路。南至华夏路。北至经济开发区边界。包括联邦路.滨河东路,华夏路。三类区域、除二类区域范围之外的区域。第八条.室内停车场按以下标准分为高级和普通两个等级。高级停车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停车场为钢混结构,停车位标线按两种车型规定尺寸,上限尺寸长为1560cm 宽为325cm,适用于大中型车辆。下限尺寸长为600cm。宽为250cm,适用于小型车辆、在条件受限时。宽度可以适当降低,但最小不应低于200cm。出入口通道宽度不少于500cm,并设有紧急车辆出口通道,相关设置 标志符合规定要求 泊位大于50.个的.应设有两个及以上出入口,二,消防及通风设备.停车场应设有自动喷淋系统.温度探测器,CO.探测器 以及自动化排烟通风系统等设施 三,照明设备,停车场除正常照明系统外、应设应急照明系统 保障停车安全、四、监控设备.停车场应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对车库内各主要道路,进出口等地方进行24 小时监控.确保车辆安全,五.停车场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可刷卡付费.具有停车诱导系统,六。地下停车场应具备方便客人和货物通行的电梯和安全通道 七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内容规范、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佩带标志明显。不能完全达到高级停车场标准的停车场为普通停车场,第九条。设置经营性停车场除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配齐配足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 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三。及时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经营性停车场业主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临沂市机动车停车场申请表 一式三份,二 土地使用证明,三。工商营业执照,四.停车场详细示意图.五,规划要点,配建。六.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七,内部管理制度,八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证明文件,九.法律 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完成书面审查,现场勘查。综合审核,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经审查不合格的 通知其7 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相关手续的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申请续延、停车场业主须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续延 城市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完成书面审查和现场勘察 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其7、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批准 经营性停车场因故发生变更的。停车场业主应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变更申请程序参照申请续延程序执行。经营性停车场因故需撤销的,停车场业主应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撤销.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非经营性停车场在交付使用时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一、临沂市机动车停车场申请表 一式三份,二,土地使用证明,三、停车场详细示意图。四.规划要点。配建。五.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六.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接到非经营性停车场的相关材料后、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后 完成书面审查。现场勘验。对于符合规划,配建 及相关要求的,予以批准 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规划、配建。及相关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非经营性停车场在交付使用后因故不再使用的,其产权单位应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注销、非经营性停车场在交付使用后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注销。变更登记程序参照申请批准程序执行,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于2010,年9 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