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小城镇容貌管理规范、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小城镇容貌管理规范。的通知,发文单位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莱政办发,200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莱芜市小城镇容貌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一 总则、一,为加强镇容镇貌管理,塑造清洁,优美,有序.文明的小城镇形象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小城镇管理一体化的有关要求,根据、莱芜市城市管理规范标准。特制定本规范.二,本规范适用于莱芜市各乡镇驻地规划区,三,环境卫生、小城镇道路。园林绿化.亮化设施.户外广告。建筑景观 集贸市场 居民小区、道路交通,文体娱乐设施。园区管理等方面的有关小城镇容貌。均适用本规范,二.环境卫生.一,小城镇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 四大堆、草堆,粪堆,土堆,石堆、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 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 不得随地吐痰 便溺.不得焚烧落叶 枯草、冥币等.二,小城镇主要道路实行全日保洁,要有固定的环卫人员,瞬间生活垃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有条件的路段应根据需要采用洒水除尘 其他街道也要实行定时保洁 三 小城镇主要街道两侧人行道上的垃圾箱,果皮箱布置要疏密合理.摆放整齐 定期清掏,保持整洁,垃圾应定时倾倒和清运 不得污染环境,四.公厕设置合理,保持内外整洁、完好、标志明显,公共厕所应方便市民。全日开放.应保持地面、坑位.门窗 四壁清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五.提倡小城镇及农村垃圾实行,村收集、镇运输 市处理,的办法进行处理,由各村庄设立垃圾箱。池,进行垃圾收集 乡镇负责清运、市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比较偏远的小城镇可实行村收集,乡镇设立垃圾填埋场等办法集中处理,但不得对环境、水系等造成污染.六。沿街门店及单位应认真落实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 包门前绿化维护.包门前环境秩序。管理责任制 按要求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无乱堆,乱放杂物,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七 小城镇出入口周边无随意乱堆.乱倒垃圾.无白色树挂.无垃圾围镇现象。出入口环境清洁,有序,三、小城镇道路。一 小城镇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出现坑洼。碎裂。破损、塌方及溢水等现象时、应及时修复。二。人行道铺筑应平整,牢固 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 人行道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各沿街单位出入口和公建。店铺门前应进行硬化,并与人行道搞好衔接.三、小城镇主要街道两侧应安装路灯。定时照明 路灯损坏后应及时修复,路灯杆应保持完好。不得歪斜 不得乱贴乱画或乱挂杂物,四。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水篦子应保持齐备完整,并与路面标高保持一致.出现缺失。塌陷时应及时修复。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淘、疏通 雨,污水不满溢 五。不得利用小城镇主要道路开办各类集贸市场。设立摊点或其他经营项目 严禁占用小城镇道路摆放台球桌,气模等设施 从事经营性娱乐活动。小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洗 修。车点应具备相应合适的场地 不得占道洗车 修车,不得随地排放污水,六,小城镇主干道路两侧禁止摆摊设点 经批准在次要路段 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设置的各种经营摊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 范围经营,不得设置各类棚厦,并保持地面卫生清洁,垃圾随见随清 七,建立小城镇道路挖掘公示。备案制度 未经城镇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挖掘小城镇道路.经批准挖掘小城镇道路.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天在报纸或公示栏上将挖掘方案予以公示 在规定的小城镇道路禁挖期内,严禁挖掘小城镇道路.经批准的道路挖掘.占用和井下施工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八,村庄的主要道路应平坦畅通和路面硬化.并保持完好,有条件的村居要在街道两侧安装路灯、并保持定时照明和灯具完好,四,园林绿化,一,小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小城镇绿化的规划编制,将园林绿化建设与道路,电力等市政设施建设统一规划 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二.小城镇道路两侧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并以乔木为主、灌木 地被植物相结合 形成连续的绿带 小城镇绿化所用树种 应坚持选取景观效果好的乡土树种 其中 常绿树种达50.以上,三,主要道路两侧应采用透景栅栏 绿篱或花坛。草坪等分界,透景栅栏内应绿化,提高绿地率 并保持整洁,美观,四,小城镇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小区和单位绿化要加强管理和养护,定期修剪。长期保持绿化景观效果 五,行道树 绿地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 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擅自占用.践踏、破坏现象 无各类垃圾.渣土.废弃物等,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绿地。草坪。不得在绿地内搭盖各种违法设施,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严禁擅自砍伐,迁移树木.严禁在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涂和乱拉乱挂,七.古树。名树及各种珍贵树种、应加强保护 经常维护、并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建立相应档案 五.亮化设施。一.小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构,筑物.标志性建筑物 公共场所及其它重要部位 应根据小城镇夜景规划要求设置部分射灯 霓虹灯等户外灯饰 色彩合理搭配、灯亮效果好,二,小城镇主要街道的路灯应定时开闭.路灯亮灯率达到96,以上,路灯要造型新颖、美观,并与街景相协调,有条件的小城镇要在居民小区及街巷内设置一定数量的路灯、方便居民夜间出行、三、各种射灯 霓虹灯、灯箱等户外灯饰及重大节日.庆典设置的临时景观灯光设施应造型美观.搭配合理、安装牢固安全,符合交通和消防要求、不得影响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四 主要道路两侧的单位.店铺,标志性建、构。筑物等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灯饰、应每日按时启闭 遇有特殊情况,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启闭 五,设置使用单位应对户外灯饰进行定期检修维护,有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灯杆上不得乱贴乱画或乱挂杂物,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更改户外灯饰。六。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户外灯饰,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六.户外广告。一、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有关设置管理规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维护与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 完好、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或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灯箱、门店招牌不得影响建筑物风貌特色,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小城镇容貌的,利用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的,非商业区内的建筑外墙,楼顶设置商业广告的,其它影响小城镇容貌及结构,安全的部位,三,门头招牌标志 实行一店一匾 一门多店的。应选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广告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不准在整幢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门头招牌应贴墙平面设置,且只能在一层设置。二层及以上门窗墙体不得设置 整幢建筑的门头招牌应。统一标准,统一尺寸.统一高度 上下边缘高度一致。前后平齐.四、各类户外广告用字要规范,工整 醒目,无错别字,繁体字,无字迹残缺。沿街企业,商店及服务性单位牌一律用铁制铜底黑字制作。悬挂,不得制作。悬挂与政府机关相同规格的牌子.五,建筑物顶端不得设置广告牌匾。建筑立面的招牌.店牌应统一按要求制作,其色调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店招、店牌中单位,商户名称应突出,不得带有女性内衣、性用品等色情内容.沿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不得进行多层设置 六、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应按规定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 并设立安全标志,施工围墙书写的宣传标语.口号应字迹工整。用语规范,七.设置广告塔.楼顶大型广告和落地大型广告的。应及时向规划部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设置许可、并按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八,各类商业宣传.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小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单位提出申请 小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7天.期满后自行撤除。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建。构 筑物,门窗内外,玻璃幕墙,广告招牌 公共场所 各类设施 树木上乱涂乱画宣传文字、图案及乱张贴各种宣传品等,七 建筑景观。一,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小城镇规划和容貌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并保持外形完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风格。色调和结构。二.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建筑外墙应保持整洁.外体不得乱写乱画 乱拉乱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要的景观地区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已经设置的 应及时予以拆除。三。不符合小城镇容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私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沿街旧房屋,危险房屋,实体围墙等应予以拆除,四.临街房屋、楼房的窗台,阳台和平台上不得吊挂有碍小城镇容貌的杂物 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晾晒架 遮阳棚等 五,沿街建筑不得破墙开店 确需改建的须经规划部门批准,按规划设计要求施工 墙面修复后应恢复原墙面色彩、外墙面砖,玻璃幕墙.建筑外墙涂料应及时清洗或粉刷,外墙粉刷的色彩应与原色调保持一致,六,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 居住小区 不得设置遮阳.遮雨棚厦.已经设置的.应当予以拆除 七 商店门窗防盗设施可采用内镶式不锈钢护栏或贴墙钢质卷帘门窗,防盗设施的外形.色调应与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饰.维修或更换、八,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 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未经批准不得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各类庙宇及非法宗教场所 九,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确需设置的 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墙,高度2,2米以下.也可用绿篱.花坛,花池 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并与环境相协调。十,小城镇出入口周边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建筑整齐 美观.并按规定退足红线。沿路无残墙断壁,无破旧建筑。无违章搭建的小排房.板房,铁屋和各类棚帐等违章建筑或设施,八.集贸市场、一,小城镇内不得设置全日占道集贸市场,集贸市场不得设置在小城镇的主干道上.要设置在方便群众出行。购物和不影响交通的空闲地或其他位置、二 小城镇集贸市场要设置醒目的标志牌 划定四至边界.合理设立摊点。要采取疏堵结合等方式 有效疏导流动摊点入市经营。三,各类集贸摊群市场。小商品市场 早市等要入市经营,并经常保持场内外整洁,摊位整齐,秩序良好。四.小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沿街门店.不准店外摆放商品,物品.不准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五、街道两侧禁止从事明火制售的餐饮业。不得在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 要逐步推行净菜上市、减少污染、六、集贸市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要设置规范、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 九 居民小区。一.居民小区主出入口应设有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各栋楼及单元,户和公共配套设施 场地有明显标识.物业管理区域有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二,居民小区要设立一定数量的垃圾箱和停车位 环境卫生有专人清扫 无卫生死角。无散落垃圾。无污水外溢现象 垃圾日产日清、三,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畅通.无破损,坑洼不平。道路上无违章搭建.占路经营及乱堆乱放垃圾、四,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等场所无垃圾和污水,无乱搭乱建,无安全隐患,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 整洁.五。小区绿化布局合理.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花草树木定期修剪,长势良好、无杂草 无病虫害 无黄土裸露,绿地植被存活率达90,六.小区内建筑物屋顶及外面空地上不得乱搭乱建 堆放杂物、小区内建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整洁完好 无明显脱落和污迹。无乱张贴、乱刻画 乱涂写.十、道路交通 一,小城镇道路应确保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便于运输.严格交通管理,二.小城镇主要道路以及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的地区.禁止大货车行驶,三,小城镇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散体.流体的车辆要严密封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抛撒,滴漏污染路面。四,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经允许严禁擅自在小城镇主要道路上行驶,五,交警等部门应合理划定一定数量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各类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十一,文体娱乐设施、一 各类公园,游园及居民小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文体娱乐健身设施、引导小城镇居民积极参加体育健身.二,文体娱乐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 保持各种设施运行完好,三.文体娱乐设施设置要搭配合理.功能齐全。保证居民使用安全、不得影响行人和交通、四。各类娱乐设施上应保持整洁卫生、保持无脱落和污迹。无乱张贴 乱刻画.乱涂写、十二。园区管理。一、按照、工业向园区聚集.的要求 各小城镇要突破地域限制,打破乡镇区域界限、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主动向集中设立的工业园区转移,努力发展 飞地经济,二,各工业区要进一步搞好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园区带动辐射能力和工业化水平。三.工业园区要突出特色、高标准进行设计,做到园区内无乱搭乱建 乱贴乱画和各类违法建筑 十三 附则,一.本规范由莱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二、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