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小城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暂行办法,鲁财建 2006、63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小城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财政,金融和其他社会资金的投入。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试点先行原则,部分村庄进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二。先审后补的原则,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村镇规划项目、在规划通过审批后 给予补助,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一,村镇规划、包括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采用集中招标的办法。中招标的办法、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统一组织村镇规划。二。村庄整治 主要包括清理,三大堆,对村内街道进行绿化美化 保持村容整洁,专项资金重点问题向省际边界村镇倾斜.第六条.项目申报程序.每年4月30日前。各市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联合向省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痑补助申请。第七条 申请资金的试点单位、必须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重复全面的申报材料和相关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建设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对骗取资金的试点村镇将撤销试点资格、不再受理其以后的项目资金申请,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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