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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权属与移交第十四条 下列依照城市规划确定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向接收单位进行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并安排使用,一。幼儿园。二。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三。社区卫生服务站,四,托老所、五.警务室 六 便民菜市场.七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归政府所有的其他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接收公共服务设施 接收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移交协议,并按照规定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做好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不得拒绝接管配套设施.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资料,工程报建,建筑施工图纸等有关文件移交接收单位、并将移交资料清单作为移交协议附件.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接收单位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直接将房屋登记在接收单位名下 房屋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土地可以单独划宗的.单宗确权.不能单独划宗的。按照公用宗确权 第十八条,接收单位接收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告知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到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设置 设施配置与运营管理等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一 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 社区服务站。托老所由市民政部门负责,三、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警务室由市公安部门负责.五、便民菜市场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九条、村居改为社区的。在安置小区内按照规划由本村居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本社区 不进行产权移交,第二十条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二十一条,超市。商店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投资统一建设 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买受人所有 但交付使用后应当纳入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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