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 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 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 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三 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 四,不拆卸 移动 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 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 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 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 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 从事水产养殖 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 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