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 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 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 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 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 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 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 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