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 威政发 2000、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 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 第三条 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 不伐树折枝 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 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 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 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