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 防护林地等,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 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 四,不拆卸 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 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 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 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 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 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 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做到文明经营 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