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 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 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 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 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不拆卸 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 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 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 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 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 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 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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