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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 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 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 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 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 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石桌石凳 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 海滩及土地的用途 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 采矿以及晾晒海带 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 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 应当入室经营 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 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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