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 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 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 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三 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 不得擅自改变设施 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 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 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