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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 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 桥涵 防护林地等,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 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 不乱扔瓜果皮核 纸屑,烟头等杂物 不乱倒垃圾 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 绿地等 四。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石桌石凳 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 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 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 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 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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