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威政发 2000 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 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 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行为文明 维护公园的秩序 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 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 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 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石桌石凳 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 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 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 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 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统一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