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 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 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 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 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 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 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 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 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 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 应当入室经营 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 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 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 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