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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 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 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 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 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 四.不拆卸 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 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 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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