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 2000 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 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 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 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 花坛.绿地等.四、不拆卸 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 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 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 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 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 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