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 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 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 绿地等.四.不拆卸,移动 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 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 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 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 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 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 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