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 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 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 花坛 绿地等 四,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 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 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 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 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 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