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 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 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 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 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 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 石桌石凳 铁链等设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 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 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 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 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 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 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 应当入室经营 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 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