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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0.50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 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三 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石桌石凳 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 海滩及土地 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 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 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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