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 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 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 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 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 海滩及土地的用途 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 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 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 第八条 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 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 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 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