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50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 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 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 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 在公园范围内游览 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 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 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 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 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 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