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 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 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 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 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 第三条 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 不乱倒垃圾 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 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不拆卸 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 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 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 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 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 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 游船等经营项目 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