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 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 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 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 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 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 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 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 应当入室经营 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 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