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 建筑小品 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 取土 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 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 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 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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