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 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 第三条 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 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 不伐树折枝 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 花坛,绿地等、四 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 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 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 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做到文明经营 优质服务.第十一条 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