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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 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 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 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 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八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 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三 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九条.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 废渣等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 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第十条。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 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 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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