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区 县园林管 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 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 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 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 积极采取复壮措施 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八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 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九条 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第十条.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