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 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第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 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 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 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八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九条.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第十条,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 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 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 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