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品种 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 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 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八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 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 挖坑取土,动用明火 排放烟气 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九条 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 废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条,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 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