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 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 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 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 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 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八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 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九条,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第十条。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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