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 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第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 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八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 污物,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九条,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