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 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 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 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 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 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 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八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 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 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九条 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 废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 清除危害、第十条、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 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