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 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 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 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八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 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九条,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第十条、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 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 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 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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