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品种 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 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 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 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八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 二 在树冠下堆放物料 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九条、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 废气。废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 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 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