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 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区 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 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 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 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八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 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九条,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 废渣等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第十条,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 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 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