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 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 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 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 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八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 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 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 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 三 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九条。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第十条,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