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 珍贵树木品种 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 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 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 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 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 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 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 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八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 挖坑取土 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 污物,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九条,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第十条,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 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