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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 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 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七条,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 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 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八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 钉钉 缠绕绳索 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 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九条、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第十条,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 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 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 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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