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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通知。济建发、2006.44号各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单位 现将.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降水及控制,基坑及其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变形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项目 不得将应由一个专业单位承包的专业项目肢解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单位,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建筑 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前期调查范围应当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距离为宜.特殊地质情况的需视情况外延,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以及其他因受影响而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应对可能发生影响或争议的部位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也可委托法定检测单位预先进行检测鉴定、以确定其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第九条,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勘查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 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小勘察深度.第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第十二条.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深基坑工程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支护结构设计 挖土程序,降水方案。周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应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进行,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 地表水。地下水和相邻建筑的影响等不利因素.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相邻建筑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第十五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 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计算书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有效时限,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 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 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第十八条.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备案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执行规范 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对相邻建筑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认可 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组织专家评审 经评审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 不得随意变动,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相邻建筑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临时职工宿舍 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 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 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 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评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 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位控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 确定、降水施工应控制好降水的速率和强度.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和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以确保其安全。第二十八条.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 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第六章,深基坑工程监理与监测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 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检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二 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 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四 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五.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六。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并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第三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等有关监测要求 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 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后方可实施.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 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控报警值等。由设计单位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根据规范标准和工程情况提出,第三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属同一上级主管单位。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等方面的监测 支护结构监测主要包括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支护结构沉降监测 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周边环境监测主要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特殊地质条件的应外延,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以及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等,第三十四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 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 一般应予以适当延长、第三十五条.遇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 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六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 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工程结束后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七章,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可分别评审,也可一并评审,第三十九条。设计方案评审前.建设单位应为专家组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用地红线图,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三,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特殊地质条件的应外延,内相邻建筑有关资料 四,基坑顶边线起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机具设备、临建设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边荷载情况,五 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六 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七。其它相关资料,第四十条 专家组应至少由2名从事过基坑设计和施工工作的注册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等5人以上组成 第四十一条。专家组在评审前、要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应本着安全,经济 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经专家组评审,认为方案需作部分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调整设计.施工,方案.修改后的方案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可、如经专家组认定需作较大修改的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重新设计。编制,并把调整后的方案送原来审查的专家复审,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其专家组评审报告,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和监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并承担其费用 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简化深基坑工程建设程序。不得随意压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的价格.否则由此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十五条,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如相邻建筑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 建设单位应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协商确定法定检测单位进行鉴定 以法定检测单位的鉴定结论作为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界定的依据之一.第四十六条。工程参建各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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