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检验规则6.1.型式检验6。1,1.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恢复生产,c,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6.1、2.型式检验的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2规定 6.1.3。型式检验的样品数不得少于5副.6.1.4.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不少于200副的基数中随机抽取、6,1。5。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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