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第五条、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 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村庄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县级建设。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第七条,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第八条,村民有义务对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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