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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第五条。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 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第六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 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 村庄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县级建设,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第七条,规划成果完成后 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第八条 村民有义务对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县级建设、规划 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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