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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安全.优质,持续 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供热经营许可 实施供热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经营企业 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 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第五条 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经营企业 含下游供热企业总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源企业,由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经营企业、由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在批准颁发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六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二,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及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转供热企业与热源企业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三.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其他类型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热能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工程热物理,动力机械及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制冷及低温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省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不少于5人、市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不少于2人,锅炉、管道运行.水处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六,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 设备.七.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其中供热能耗指标应达到 山东省供热能耗评价考核办法 山东省供热能耗统计监测办法,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应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供热经营许可的企业 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高级职称必须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原人事厅或国家规定具有高级职称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核发的职称证书,三、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四.热源与主干管网项目建设审批文件,热源与主干管网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五,法定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 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 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账 七 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八,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 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情况 九、申请供热经营许可延续的,应提供所在市.县。市 供热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采暖期供热服务质量评价意见。供热能耗达标意见,十。申请供热经营许可延续的 应提供所在市。县。市 环保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采暖期污染物排放指标达标意见。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供热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供热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 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在接到供热经营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一条,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进行分立,合并 转让.租赁的、不应对供热服务造成不利影响、供热经营企业分立 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原 供热经营许可证 作废,并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供热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经营企业许可证书载明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作出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供热经营企业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作出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主管部门可以撤销许可,第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五条,供热经营企业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后,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照供热经营许可条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检查时.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 内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企业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发整改通知书的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经营企业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 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进行处罚.第十八条,供热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2006年2月27日印发的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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