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定的,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条,为规范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市场价格行为。倡导价格诚信。维护公平竞争 根据国家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以促进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产业发展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倡导企业诚信自律,坚持公平和公正原则。发挥政府职能部门正确引导作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春中心城区所有预拌砼生产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建立信息联系平台、信息联系平台由政府职能部门和预拌砼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组成 其中 部门主要有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企业为宜春中心城区所有预拌砼生产企业。第五条。建立信息定期报告制度.企业应定期向组成信息联系平台的职能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包括原材料价格月报表 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搅拌砼产量销量季报表,每季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 和产量成本利润半年报表、每半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第六条,预拌砼销售实行指导价格管理。企业调查测算后,将本企业制定的预拌砼拟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审核后确定该企业预拌砼的销售指导价,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用户公示本企业的预拌砼销售指导价,原材料价格变动致使生产成本增减在10,以内的。企业预拌砼销售执行销售指导价,产品成本增加10,以上的 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预拌砼销售价格可上调8.预拌砼销售价格降价幅度超过销售指导价格8.的,企业应向市物价部门说明降价理由并报备案.未备案的不得降价销售、销售指导价确需调整的 应适时调整,具体程序是企业向市物价部门提交销售指导价调整书面申请,并附原材料价格变动资料、市物价部门经成本监审后,参照毗邻地区价格水平、确定企业新的销售指导价,第七条 预拌砼销售实行成本利润率控制.企业预拌砼销售实行利润率控制,净利润率暂定为10,企业根据合理成本,按如下公式自主计算并确定销售价,原材料供应价。运杂费 1。采购及保管费率,人工工资、油耗费,配件损耗费.水费,电费,财务费.折旧费 利息。1.利润率,1。税率,第八条,实行预拌砼销售指导价执行定期审核制度.市物价部门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对企业销售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及时掌握指导价执行情况,第九条,实行企业自律和价格主管部门核查制度,企业应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市物价部门及时监控企业的成本.销售指导价和利润,市物价部门接到相关举报后,对企业不自律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第十条,企业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 如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物价部门。以便相应制定应对措施,调整政策和产品价格等、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