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定的、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条,为规范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市场价格行为.倡导价格诚信.维护公平竞争,根据国家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以促进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产业发展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倡导企业诚信自律,坚持公平和公正原则 发挥政府职能部门正确引导作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春中心城区所有预拌砼生产企业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建立信息联系平台,信息联系平台由政府职能部门和预拌砼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组成,其中,部门主要有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企业为宜春中心城区所有预拌砼生产企业 第五条.建立信息定期报告制度、企业应定期向组成信息联系平台的职能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包括原材料价格月报表,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搅拌砼产量销量季报表、每季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和产量成本利润半年报表。每半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第六条 预拌砼销售实行指导价格管理,企业调查测算后,将本企业制定的预拌砼拟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审核后确定该企业预拌砼的销售指导价,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用户公示本企业的预拌砼销售指导价。原材料价格变动致使生产成本增减在10,以内的,企业预拌砼销售执行销售指导价 产品成本增加10,以上的,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预拌砼销售价格可上调8,预拌砼销售价格降价幅度超过销售指导价格8。的,企业应向市物价部门说明降价理由并报备案,未备案的不得降价销售。销售指导价确需调整的,应适时调整,具体程序是企业向市物价部门提交销售指导价调整书面申请 并附原材料价格变动资料。市物价部门经成本监审后、参照毗邻地区价格水平.确定企业新的销售指导价,第七条.预拌砼销售实行成本利润率控制,企业预拌砼销售实行利润率控制,净利润率暂定为10.企业根据合理成本、按如下公式自主计算并确定销售价,原材料供应价.运杂费 1.采购及保管费率,人工工资、油耗费。配件损耗费,水费.电费、财务费,折旧费,利息 1、利润率、1、税率,第八条。实行预拌砼销售指导价执行定期审核制度、市物价部门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对企业销售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及时掌握指导价执行情况 第九条.实行企业自律和价格主管部门核查制度。企业应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市物价部门及时监控企业的成本,销售指导价和利润、市物价部门接到相关举报后,对企业不自律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第十条,企业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物价部门、以便相应制定应对措施.调整政策和产品价格等.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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